关于《唐山市网络直播营销政策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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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唐山市网络直播营销政策指引(试行)》的通知

市电子商务诚信联盟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区)网际市场监管局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促进我市平台经济和网络交易新业态健康发展,经相关行业协会调研并主导网络直播营销经广泛询问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联盟部分主要成员单位的有关意见,现将《唐山市网络直播营销政策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执行实际情况。

附件:唐山市网络直播营销政策指引(试行)

(本文件经申请公开)

2021 年 7 月 16 日

附录:

唐山市网络直播营销行为政策指引(试行)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广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根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唐山市网络经济和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发展实际,为了促进网络直播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政策指引。

第二条 在唐山市辖区注册的市场主体和自然人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者多种直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营销活动。这些准则适用于所有活动。

2. 行为准则

第三条 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职人员为本单位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鼓励参与国家相关职业资格如“电子商务硕士”和“网络营销师”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聘用非从业人员为本单位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签订营销活动书面委托协议,履行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义务,其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主体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电子商务专员”、“网络营销专员”等国家相关职业资格。

第四条 鼓励个体工商户在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前参加“电子商务师”、“网络营销员”等相关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具备相关职业素质。 其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视为网络交易经营者,适用《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农村专业合作社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参照其他经济组织进行规范和监督。

第六条 倡导农民参与自产自销农产品网络营销参加“电子商务师”、“网络营销员”等相关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或者具备相应职业素质,从而实现信用自律。 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字样应当在网络交易平台显着位置公示。网络广播主页。

第七条 鼓励自然人(网红)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须向工商登记或取得“电子商务专员”、“网络营销专员”等相关国家职业资格。

年累计交易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登记。 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个网店的,应当合并计算每个网店的交易额。 个人从事依法需要行政许可的零星小额交易的,应当依法登记为市场主体。 对应当办理工商登记但未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登记的,按照《无证经营管理办法》进行查处,对违反《广告法》、《电子商务法》的应一并处罚。

3. 服务开发

第八条建议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当事人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智慧监管系统报送网络直播平台账号和小程序申请信息。

第九条 在唐山市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设立的“电子商务便民服务站”以自有电子商务平台作为营业场所,可以申请办理业务。个体工商户免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许可证。 减免开设网上商店的终端地址费。

第十条 鼓励具备“电子商务大师”、“网络营销员”等相关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条件的机构按照优惠政策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和咨询。

第十一条 鼓励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具有“电子商务专员”、“网络营销专员”等国家相关职业资格的自然人自愿选择相关行业协会纳入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具有“电子商务达人”、“网络营销师”等国家相关职业资格和网络直播营销素质的专业网红培养新人。

4、文明诚信

第十三条 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秩序良好风尚,诚信经营,依法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鼓励网络直播营销经营者开展社会公益志愿活动,净化网络空间,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五条 对已纳入行业协会、唐山市电子商务诚信联盟日常管理的网络直播营销经营者,必须加强行业管理,并可按照政策规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5. 宽容、审慎

第十六条 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服务“三新经济”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对新设立的“三新经济”探索1至2年的观察期和宽容期。 “三新经济”市场主体,对于2年内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通过行政指导等灵活监管方式,引导和监督市场主体依法经营。 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行业协会将约谈并予以纠正; 构成行政处罚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指导和失信救济,不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首次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

六、强化责任

第十八条将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纳入全过程监管。 违法经营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组织三人以上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负责资格审查、商品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主办方寻求赔偿。

第二十条 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公益性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提前3日通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络市场监管机构,必要时还应当通报工商、网信、公安、文化等相关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境外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唐山名称、企业名称、地名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参照本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作为网络直播营销行业规范管理的参考依据。 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指南向社会公开,接受媒体和消费者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唐山市电子商务诚信联盟成员按照各自职责执行。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唐山市电子商务诚信联盟协调推进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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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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