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签署国务院令!涉及私募基金,明确监管底线,设立创投基金专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第一部行政法规来了!

据新华社7月9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将于2023年9月1日生效。

《条例》共七章六十二条,​​重点从明确适用范围、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的义务和要求、规范募集投资操作、作出特别规定和规定等五个方面用于风险投资基金。 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坚持强化风险源管控,划定监管底线,全程推动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分类监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专章。 下一步,证监会将逐步完善私募基金募集、投资运营、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根据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风险控制、以及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服务投资者的能力。 一、完善规则体系。

看点一:《条例》重点关注五个方面 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六十二条,​​重点关注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 契约式、公司式、合伙制等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均纳入适用范围,并规定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投资活动的目的应当由私募股权基金进行。 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为投资者的利益管理和开展投资活动,适用本规定。

二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 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不得入职的情形,明确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培训。 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明确注销登记的情况。 列出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的禁止行为,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继续满足的要求。 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三是规范募集投资运作。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数量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量。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加强民间投资基金募集后的监管和监控。 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财产投资范围和不能经营的业务,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水平。 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

四是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特别规定。 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型创新型企业。 加强监管政策与发展政策的协调配合,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应符合的条件,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区别于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 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统计数据报送、风险处置协调机制。 此外,还明确了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

看点二:划定监管底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条例》制定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两个总体思路。 一是统筹发展与安全。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决策部署,抓住行业重点主体和关键环节,加强风险源管控,同时充分发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的作用。 。 二是规范监管与尊重市场规律相结合。 尊重私募基金行业相关主体的经营规则,着力划定监管底线,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重大事项变更实行登记管理,对不同类别实行差别化管理。各类私募股权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

看点三:私募基金管理规模达21万亿元

截至2023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达到2.2万家,管理基金15.3万只,基金规模约21万亿元。 私募股权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

同时,截至2023年一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含创投基金)已累计投资近20万家境内未上市及未上市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及再融资项目,形成股权资本实体经济突破11.6万亿元。 注册制改革以来,近90%的科创板上市公司、60%的创业板板上市公司、90%以上的北交所上市公司上市前获得私募基金支持。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呈现典型的初创期、中小规模、高科技特征,积极支持计算机、半导体、医学生物等重点科技创新领域和国家战略。 截至2023年一季度,私募基金已向上述企业投资近5万亿元。

看点四:三方面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一、《条例》在总则中明确提出,鼓励私募股权行业“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的作用”,凝聚各方共识,共同优化发展环境对于私募股权行业。

二是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专章,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内涵,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鼓励“早投资、小技术投资”。

三是明确政策支持。 对于基金中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管理基金等有合理业务发展需求的私募基金,《条例》在现有规则的基础上免除了一层嵌套限制,并明确“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规定“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纳入投资级别”,支持行业发挥积极作用,培育长期机构投资者。

亮点五:划定监管底线,全流程推动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为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条例》坚持加强风险源管控,划定监管底线,全流程推动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表示,一是突出重点主体监管要求。 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明确法定职责和禁止行为,强化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要求,并按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 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业协会注册,并确保其符合持续经营管理要求,具备相应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的能力。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二是全面规范募集和备案要求。 坚守“非公开”和“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经营活动底线,实施穿透式监管,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明确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应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是规范投资经营活动。 明确私募基金房地产投资范围和负面清单,同时为私募基金产品有序创新预留空间。 建立专业化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安排,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管机制,强化全流程监管。

四是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 为构建“有序进入、有序退出”的行业生态,私募基金管理人遇到相关情况的,规定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人员,提前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并组织基金清算。

五是丰富事中事后监测手段,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确保监管机构有效履行职责,《规定》明确证监会可以对涉案材料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账务查询、审查、复制、封存等措施。 ; 运营、人员更换、强制审计和接管措施。 同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加大对逃避登记备案义务、挪用基金财产、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打击力度。

第六方面:研究出台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具体措施

为支持和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发展,《条例》做出了差异化安排,设立了创业投资基金专章。 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范围、投资期限、合约策略等方面应符合的条件,加强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政策与发展政策的协调。

《条例》从登记备案、募集资金、投资运作、风险监控、现场检查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 该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出台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方面七:完善私募基金募集、投资运营等相关制度

证监会负责人表示,《条例》中的主要监管原则和要求已在近年出台的监管规则中得到体现,业界认可和预期,合规和风险控制水平得到提升。稳步提升,行业生态持续优化。 《条例》的发布,不仅标志着私募基金监管基础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标志着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迈入新阶段,对于行业来说具有里程碑意义。 为贯彻落实《条例》,证监会将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 根据《条例》,修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逐步完善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投资运营、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 对合规性、风险控制、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规则体系。 同时,指导基金业协会按照《条例》和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规则,做好登记备案、合同指导、信息报送等自律监管规则。

二是全面宣传、解释和贯彻《条例》,开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引导各方准确、充分学习、理解《规定》。准确把握《条例》内容,准确把握要点,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三是进一步推动和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畅通“募”、“投”、“管”、“退”环节,推动私募基金高质量发展产业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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