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山股份收到关联交易及募集资金购买理财监管函未及时披露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2日电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20号)。 根据上海证监局《关于对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政监决[2022]238号)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开山股份”,.SZ)有以下违法行为:

1、2021年1月,开山股份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开山流体机械有限公司购买蒸发冷却器、冷却器和配件累计2557.3万元。 开山股份董事、董事会秘书杨建军担任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述采购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1%。 开山股份未及时履行上述关联交易的审核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直至2021年4月14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披露,相关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

2、2021年1月,开山股份利用闲置募集资金3.02亿元向中信银行购买大额存单,未履行审核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开山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2.7条和《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2号》的规定。 2》——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则》第6.3.5条、第6.3.9条。 请开山股份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防止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开山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显示,开山集团有限公司是开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956年成立于浙江省衢州市,是一家公司已有60多年的历史。 历经渠县通用机械厂、渠县农机修配制造厂、衢州凿岩机厂、浙江开山压缩机有限公司、浙江开山压缩机有限公司,发展成为今天的开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自然人、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相关规定、指引、通知、办法、指引(以下简称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5.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的规定,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正地披露一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或者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件),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洁、清晰、易于理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7.2.7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符合有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

(二)与关联法人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2号——创业板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第6.3.5条规定,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下列事项时,应当经审议批准:由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负责。 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明确同意:

(一)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提前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

(三)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计划进度;

(七)利用结余筹集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使用剩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9条规定,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公告以下内容:董事会会议后及时: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用途、闲置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以及保证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展不受影响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人、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金额、收益分配方式、预计年化收益率(如有),以及董事会对投资产品安全性、流动性的具体分析说明投资产品;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公司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人财务状况恶化、投资产品损失等重大风险情况时,应当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安全而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的资金。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给开山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督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20号

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海证监局《关于对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政监决[2022]238号),贵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2021年1月,贵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开山流体机械有限公司采购蒸发冷却器、冷却器和配件累计2557.3万元。 贵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杨建军担任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述购买行为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比例为0.71%。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你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4月14日才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披露,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

2、2021年1月,贵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2亿元向中信银行购买大额存单,未履行审核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2020年12月修订)》和《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1.4条、第5.1.1条、第7.2.7条的规定。公司第2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5条、第6.3.9条,请贵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防止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贵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人和连带的保证责任。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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