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店成“流量变现”渠道一次糟糕的就餐体验

【各类探店视频火爆网络】“这家店推出的套餐太值得了,朋友们有时间一定要来尝尝”“味道真好,价格也实惠”价格实惠,你不心动吗”…

近年来,各种探店视频在网络上流行。 很多人在享受只需点击几下就能浏览各类网红店铺的便利的同时,也希望这些博主能够帮助自己“少走弯路”。

但现实是,很多所谓的探店博主只关心自己的利益。 由于他们向商家收取费用,无视产品的实际情况,公然配合演出,进行夸大甚至虚假的宣传。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通过体验分享等形式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视频,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发布者必须明确将视频标记为“广告”。 近日,湖北省某企业因未在湖北省某企业发布的逛店短视频上标注“广告”,被相关部门罚款1万元。

“在法外探店领域,流量也必须遵守底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探店内容的发布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发布者必须遵守《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需明确说明普通逛店和商业广告的性质,并对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责任。

探店成为“流量变现”渠道

一次糟糕的就餐经历,不仅让家住北京西城区的付兆宇彻底屏蔽了一位拥有百万粉丝的探店博主,也让他对各类探店视频失去了信任。

作为一名“又懒又馋”的吃货,付兆宇一直喜欢看美食餐厅探索的短视频。 在一批入围名单中,他选择了喜欢的博主推荐的某家火锅店,并通过其他短视频界面购买了套餐优惠券。

菜品少,味道一般,也没有服务。 最重要的是,购买的套餐券只有在店里点满80元的菜品后才能使用……这种用餐体验与店里视频中的宣传有很大不同。 还有流量的博主可以推荐这家餐厅吗?”有种被骗的感觉,傅昭宇意识到,这家餐厅拥有的不是做菜的能力,而是博主的“赚钱能力”。

“网店探索,认真的话你就输了。” 作为业内人士,曾是商店探索博主的Yoyo经常这样警告身边的人。 他知道这里水很深,很多探店的“高手”早已放弃了做视频的初衷。

探店是指博主通过直播或视频的方式分享个人消费经验,评价推荐商家或品牌。 成为当前的主流。 一些流量高、影响力大的网红可以凭借个人影响力,让消费者对其推荐的商家或产品产生更高程度的信任,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达到引流的效果。

“网友推荐、现场体验、真实分享,最初的探店视频价格就在‘真实’二字,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博主和商家意识到其背后的流量效益,探店视频开始改变它的味道。是的。” 优优透露,目前探店博主的商业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类。 最基本的就是商家为博主提供免费餐饮服务。 引导用户消费。 付费推广模式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商家直接向博主支付一定费用,然后根据商家需求拍摄发布探店视频; 相关链接附在探店视频中。 用户购买并使用后,博主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佣金。

商业化导向,让探店成为博主、商家“流量变现”的渠道。 “注水”推荐、“钓鱼”探店的现象并不少见。

例如,一位拥有数百万粉丝的探店博主曾在他的短视频中连续两次尝试同一家连锁餐厅的面条。 当他第一次品尝时,他抱怨说“不好吃”、“太贵了”; 几天后再次发布的视频却突然语气一变,称赞有“妈妈的味道”、“真的不贵”。 一些探店博主利用自己的流量,迫使他们向商家更换霸王餐或者要求商家合作。

探店广告必须明确说明

最近的一个案例,让不少探店博主都惊出了一身冷汗。

近日,某企业发布人才探店短视频,因未注明“广告”,被湖北省黄石市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万元。 据黄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相关人员介绍,湖北某咨询公司是某社交平台的授权服务商。 与相关商家签订推广协议后,正在寻找“专家”为商家拍摄多部相关探店营销视频。 并附上商品链接后发布。 由于未标注“广告”字样,故构成发布无法识别广告的行为。 根据《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使消费者能够识别为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明确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误导消费者。

为规范人才拜访等行为,《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强调,如果通过知识介绍、经验分享、消费评价等方式宣传产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广告主应当在显着位置标注“广告”字样。

在刘俊海看来,这些规定明确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划定了利益分享与广告推广的界限,既降低了消费者的识别成本,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监管部门的判断提供依据。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银江提醒,如果探店博主正常发布个人消费经历,且不进行任何干扰判断的利益交换,不应被视为广告。 商店视频还附有链接,实现跳转购买,属于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必须标注“广告”字样,否则就有违法嫌疑。

进店虚假宣传必须追究责任

“要解决探店乱象,首先需要探店博主增强法律意识,不能盲目看‘钱’,而应该对自己发布的内容负责,保证真实性。” 刘俊海指出,当探店视频以广告的形式分享时,发布者就相当于广告的代言人。 如果使用虚假内容或者故意配合商家进行虚假宣传,如隐瞒价格、夸大效果、捏造使用条件等,涉嫌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等规定规定,不仅商家要承担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开店者在明知并应知促销内容不实的情况下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一些博主强行“寻求合作”等行为,陈银江提醒,如果故意利用虚假评论、恶意差评、或者自己的粉丝流量作为筹码,向商家索取利益,可能涉嫌侵权。商家的名誉权。 构成敲诈勒索罪。

记者近日在多个社交平台搜索关键词“探店”,发现大量带有购买链接的视频在显着位置标有“广告”字样,或带有“纯广告推荐探店”等说明。 不过,仍有一些探店视频带有商品链接,并未表明“广告”,也有博主通过在评论区发布链接来规避。

对此,刘俊海认为,相关平台也应该承担起责任,加强内容审核,特别是加强人工审核流程,严格筛选名称巧妙的探店广告。 此外,平台不应被动等待发布者主动标注“广告”字样,而应在视频、视频等具有明显广告性质的内容或有相关链接的作品上,在显着位置标注“广告”。评论区,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同时,要及时提醒此类内容的发布者,对于拒绝改正或反复出现类似问题的账号,采取限流、下架作品、封号等必要措施应采取。

“探店博主不应该盲目消耗粉丝的信任和声誉。商家应该把精力放在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上。网友对探店的评价也应该保持理性的态度,一旦发现问题,一定要及时处理。”及时维权,并提供线索。” 刘俊海建议,进一步建立健全进店广告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违法广告活动,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共同规范进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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